開殯儀館的許可條件:
1.有市政府已批準并公布的設置殯儀館的規劃;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應的專用設備;
6.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7.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準文件;
8.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申請殯儀館審批資料:
1.市政府發展總體規劃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
2.建設殯儀館的申請書(原件1份,蓋章);
3.建設殯儀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蓋章);
4.土地使用權證書、地理位置圖及地質地貌的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資金信用證明(原件1份);
6.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機構的名稱和章程(原件1份,蓋章);
8.機構運營方案和情況說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經國家批準的機構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1
份,驗原件,蓋章)和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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